唐代涉医判文与社会医事(一)

 略窥历史现实的文书——判文

关于中国古代医事活动的探索,以往研究者多从制度建设的层面出发,考察政府医药卫生机构的设置与相关政策法令的制定,且主要留意的是积极、进步及成就等方面的内容。但对于这些规章制度在民间的具体执行情况、实际医事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却缺乏足够的关注和重视。而想要从整体上把握、评价一个时代医学发展的真实情形,除了需对载诸方策的国之政令详加梳理外,对这些制度的现实完成度、相关科律在涉医事件中的现实应用情况加以考察也是必要的。从史料的价值而言,能略窥这些问题的材料正是唐代重要的公务文书之一——判文。

尽管有学者指出唐判的文学色彩过浓,但其作为专业司法文件,对涉案事件的纠纷主体、判决依据、处理结果等核心内容的叙述还是较为确切可信的。

今日流传下来的唐代判文中不乏与医事相关者,这些涉医判文不仅记录了当时社会医事活动中的主要矛盾争端及其司法裁决结果,更反映出书写者对这些事件的态度和看法。

唐代涉医判文概况

对《全唐文》中所收载的唐代判文加以爬梳钩沉后,初步整理出与医事相关的案件37例,判文62条,出自45位官员的手笔。

涉医判文所反映的社会医事情状

这些涉医判文涵盖了唐代社会活动中与药物、治疗、疾病、卫生、身体等多方面的内容。无论这些判文是正式的司法公文还是科举考试时所拟之作,其所反映的事件和作者之态度都是较为确凿且具代表性的。

药物流通的规范与乱象

第一类涉医判文记载唐代药物流通中的规范与乱象问题。虽然仅搜集到个例,如表1中的事件1,但却代表了一个重要方向。判文详细内容如下:

例1: 

尚药局牒省索杜若,省符下坊州供送判。坊州本无杜若,天下共知。此符忽有此科,应由谢朓诗误。华省曹郎如此判,岂不畏二十八宿向下笑人?事件情节不难厘清。执掌帝王诊候及修合御药的尚药局书报有司,索取药材杜若,所司官吏在接到申请后即通令坊州奉送此药以供御用,而坊州并非杜若产区,因此坊州司户尹伊撰写该判文回绝并嘲讽有司要求无理。

此处的“华省”应为负责全国财物支调的户部,这位户部度支郎中实际出于何种缘由而将坊州定为药材的供奉地已不得而知,判文的书写者认为应该是其将谢朓《怀故人诗》“芳洲有杜若,可以赠佳期”中的“芳洲”误记作“坊州”,才下达了如此缺乏常识、贻笑大方的科令。

以后世经验来看,此事颇为可笑,然而立足事件发生的初唐太宗年间,其实并非十分荒唐。唐代以前的本草著作中,虽然也有部分药物产区的记载,但在日常药物流通与应用中,“道地药材”的概念并未被很好地贯彻落实。因此直到唐代初年,政府对各种药物所应出土之地域实际并没有很详尽了解;而各州所进贡的药材也并非皆是本土所产,如广州所进贡的药物就多来自对外贸易所得。正像岑仲勉先生所言:“封建时代之土贡,往往出以榨取,不尽是当地原产。”由此可见,唐代立朝之初,在药物的出土与流通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现象。

而对“道地药材”的重视与核查,要到高宗显庆年间,左监门府长史苏敬鉴于当时的本草著作“事多舛谬”,遂上书“请加删补”。唐政府借此机会“徵天下郡县所出药物”完成了第一次全国“道地药材”普查,并将结果收入国家药典《新修本草》中,从政府层面赋予了其权威性。此后不久,孙思邈撰《千金翼方》再次强调并详述药物所出州土。“道地药材”的供应在这之后才逐步走向规范的道路。或由对“道地药材”强调和重视,玄宗朝开始有“采药使”一职,负责于各州采集收纳药材以御用。而这一职位的设置同样带来了新的问题,“外州多有矫称敕使者,诈乘传驿,或托采药物,言将贡献……如此等色,尤需禁断”,临时差遣性的“采药使”之任为不法之徒提供了可趁之机,利用官方的舟车驿馆为自己服务。

官方的药材供应尚且存在诸种问题,民间的药物交易乱象更多,不仅存在“药铺医人乱索钱”等肆意抬高药价的情况,甚至还兜售假冒伪劣药材。柳宗元就曾在其《辨茯神文》的序言中记述了自己某次买到假药的经历:余病痞且悸,谒医 视之,曰:唯茯神为宜。明日,买诸市,烹而饵之,病加甚。召医而尤其故,医求观其滓,曰:吁!尽老芋也,彼鬻药者欺子而获售。